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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作者:       出处: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11:3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涉专项经费是指省属高校聘请外国专家专项经费,是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为支持省属高校有关高级别科技项目发展专项设置的聘请外国专家配套经费,经费分为国际科技合作聘专重点资助项目和杰出青年教师培育聘专资助项目,补助额度为重点项目5万元/项,青年教师项目3万元/项。

第三条项目申请各学院和部门组织教职员工在年初提出项目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组织论证评审后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后,下达专项经费。

第四条经费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专经费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审批及管理。

每项专项经费的20%作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项目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以及外国专家来校科研合作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每项专项经费的80%作为外国专家来校科研合作使用经费。为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严肃性,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合作外国专家来校前一个月提出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复后,方可使用该项经费。专项经费合作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学校统筹作为聘请其他外国专家经费。

第五条 使用范围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受聘专家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用;受聘专家的讲座、授课费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受聘专家参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小型研讨会等)。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淮阴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师范学院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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