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单位和个人邀请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来校,应提前一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正式邀请;来我校进行公务活动或个人访问的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须经省市外事机构、港澳台事务部门和学校同意。
第二条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省、市级外事部门、宣传部门介绍信及记者证,并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采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宣传部门要对采访进行全程监督,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向来校外籍人员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并教育其遵纪守法,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坚决制止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和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接待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特别是在科技合作、技术交流活动中,应严守保密纪律,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加强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住所和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人身和财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