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根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高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及其他校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人才培养水平提高的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主管中外合作办学的职能部门,负责合作办学项目可行性论证、国际合作高校的联络、协议签署等工作,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牵头负责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招生计划的安排等。
第五条相关二级学院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鼓励二级学院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二级学院引进、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项目获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学校一次性奖励二级学院每个项目5万元。其他非教育部批准的校际交流项目,在协议签署后,并达到每年赴国(境)外单一学校交流学习5名(含5名)以上学生规模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二级学院2万元。以上奖励经费须用于项目运作、国际化推进等相关方面。同时,为鼓励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对学生参与的非教育部批准的校际交流项目,项目学生出国交流一学期以上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二级学院每生2000元。以上奖励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预算列支。
第七条学校依法对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八条 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第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均应以人民币计收。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继续用于项目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为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供符合合作办学评估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为切实保证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质量,合作项目教学、学生经费等以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划拨至相应二级学院,但项目学生赴国外学习的学年除外。该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有关的教育教学、学生活动等开支,专款专用,单独核支。
第十三条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人员。相关二级学院设项目专业负责人一名,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教学方面的国内外、校内外联系工作,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牵头合作专业的建设工作;项目专业负责人应由英语好、专业强、综合素质高的学院领导或骨干教师兼任。
第十四条 为确保项目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鼓励优秀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任教。
一、相关二级学院应委派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讲师以上职称,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合作项目教学任务。
二、项目英语语言教师应委派熟悉托福、雅思等国际化考试、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外语专业优秀教师及获得相关语言培训证书、母语为英语的外籍教师担任。语言教学外籍教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并支付相应课酬。
三、合作项目引进课程聘用外方合作大学专业教师授课,由外方大学选派具有外方大学教师资质并持外方大学聘书的专职任课教师。外方教师来我校期间遵照两校合作协议要求,对专业学生组织教学,并接受我校教学质量监督,有关教学课酬按照合作协议执行,并由相关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外聘教师费用标准支付,其授课期间住宿、往返国际交通费用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列支。
四、为外方课程教师配备助教,全程跟课并协助外方教师为学生讲解、辅导、答疑,协同外方教师进行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的教师优先选拔出国进修,合作项目出国进修教师回国后,应优先安排在合作项目中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
第十六条 鉴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的特殊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师教学工作量相应调整。在学校常规计算办法基础上,参与项目授课的语言教学、其他公共课教学、专业教学、承担外方专业课助教的各类课程教师的工作量,应给予一定的工作量系数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相关二级学院根据项目运作情况自行确定。所有调整系数后的超额工作量,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划拨至二级学院的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